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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C 重大案件 - 靜默的革命(葛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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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C 重大案件 - 靜默的革命(葛柏案)

突破引渡困難 押回葛柏

人證物證俱在,廉署人員隨即部署引渡葛柏返港受審的行動。但葛柏在引渡聆訊中矢口否認控罪,令廉署的引渡行動一再受阻。最後,經過近八個月數度聆訊,倫敦法庭終判令把葛柏解回本港受審。

葛柏逃離本港歷時達一年半之久,終於在七五年一月七日在廉署高度嚴密的保安下被押解返港,並於二月十七日在維多利亞法院進行審訊。當時政府更首次從英國聘任優秀的法律專才來港出任此案的檢控官,可見政府對此案的重視和打擊貪污的決心。

葛柏結果被控一項串謀賄賂和一項受賄罪,經過六日半的審訊,終被判罪名成立,入獄四年,二萬五千港元的賄款悉數充公。

當年主審葛柏案的法官楊鐵樑說:「根據案情,葛柏兩項控罪的最高刑罰分別是五年及七年。量刑時,須計算葛柏在英國被拘留約一年的刑期在內,所以實際上葛柏被判的刑期頗接近最高刑罰。」後來,葛柏雖先後上訴至本港最高法院合議庭及英國樞密院,亦遭駁回。曾經在警界叱咤風雲的總警司結果鋃鐺入獄,為自己所作的貪污罪行付出代價。

廉署隨後還正式入稟法院,循民事起訴程序追討懷疑葛柏從貪污所得的四百多萬財富。追查工作雖因葛柏的財富分散於海外多個地區而遇到重重障礙,但廉署至今仍堅持追討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