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网上搜到了类似的公共场所定义,但找不到文件中提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只找到最为相似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里面并没有公共场所的定义。
所以,笔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管理条例》是否存在,以及这个公共场所的定义是否正式,持怀疑态度。
而且,这个这个定义“公共场所是……一切公共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 存在“死循环”,笔者始终无法理解如何由此得出“厂房和学生宿舍公共卫生间属于公共场所”的结论。
3 湖南省的规定
下图来时网友的聊天记录:
据网友说,该图来自湖南省施工图审查培训资料。
图中列出了《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GB 37489.1-2019适用的公共场所分类: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可参照使用。
重点是最后一句话——“其他公共场所可参照使用。”说明公共场所并不止上面列出的内容。
图中也给出了公共场所的定义: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的总称。公众是指不同性别、年龄、职业、民族或国籍、不同健康状况、不同人际从属关系的个体组成的流动人群。
这个公共场所定义的要点是“公众”和“社会生活”。相对而言,湖南省公共场所的定义更接近我们日常对公共场所的理解。
根据这个定义,由于车间、办公等建筑人员基本固定,不属于“公众”,因此其卫生间不属于公共场所。
撇开宿舍和办公楼,对于厂房公共卫生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的问题,湖北省和湖南省给出了两个完全相反的答案,根据矛盾律,必有对错。
4 卫生系统中的公共场所
卫生标准中,公共场所是指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
公共场所系列卫生标准GB/T 1820《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 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和GB/T 37678《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等,将适用公共场所分为7类28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也有同样的分类。
(注:上图来自上海发布公众号)
但卫生标准中都提到,其他公共场所可参照使用,说明公共场所并不止标准中提到的7类28种。
小结:卫生标准明确了7类28种公共场所,但未涵盖全部公共场所。
5 建设系统的公共场所
《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给出了一个公共场所术语定义:公共场所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该标准所指的公共场所主要指影响城市容貌、位于室外的公共场所。所以,这个术语仅适用该标准,不具通用性。
《深圳市公共场所母婴室设计规程》SJG 54-2019也给出了公共场所的术语:公共场所是供给包括母婴在内的社会民众群体经常使用的公共性活动场所。本规程中,公共场所包括公共服务场所、公共交通场所、商业服务场所、游憩活动场所和商务办公场所等。
广东省地方标准中提到,公共场所是提供公共服务或人员活动的各种场所。
还有一些地方标准提到公共场所的术语,但普遍缺乏通用性。
已废止《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第7.3.1条提到“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但在7.3.2条的条文说明中又给出了公共场所的定义:公共场所,是指旅馆、商场营业厅、会展建筑、候车室、候船室、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两个相邻的条文却自相矛盾。
新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2024对此进行了修正,将7.3.1条修改为“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共用场所”,用“共用场所”取代了“公共场所”。所以,走廊、楼梯间、门厅虽然是共用场所或公用场所、公共区域,但并非都是公共场所。
小结:共用场所、公用场所、公共区域、公共空间、公共楼梯,公共卫生间、公共走道等,不等同于公共场所。同样,公共建筑亦不等同于公共场所。
6 汉语中的公共场所
根据前面的论述,虽然有一些文件对公共场所作出了定义,但缺乏通用性,且未能涵盖所有的公共场所,甚至存在相互矛盾,因此,公共场所缺少一个正式的术语定义。
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术语定义,应该按照汉语语义进行解释。
《100年汉语新词新语大辞典》给出了公共场所的词语解释: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
词条中又提到,按照英语publicplace的意译,“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休息以及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的总称。
这可能是上面湖北省、湖南省规定中“公共场所”定义的最初来源。
现代汉语词典中,公众的词语解释是“社会上大多数的人”。湖南省的描述“公众是指不同性别、年龄、职业、民族或国籍、不同健康状况、不同人际从属关系的个体组成的流动人群”也很贴切。
小结:汉语中,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也就是公众可以去的地方或者对公众开放的地方。
7 法规层面的公共场所
虽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将适用的公共场所分为7类28种,但我国法规中尚无公共场所概括性的定义,因而刑法中“公共场所”的认定也常存在争议。
《中国公安百科全书》中提到,公共场所是公众可以任意逗留、集会、游览或利用的场所。
《刑法学各论》中提到,所谓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的人能够自由进出的建筑物、设施等”。
这里可以得出“公众”的另一个更简单明了的解释——公众指不特定人群,即不限定身份的人群,或者说大多数人。
在司法实践中,公共场所是指供不特定人群聚集、通行或进行社会活动的场所,具有开放性、共享性和非排他性。
公共场所的核心特征是公共性、开放性和社会属性,承载社会交往功能,影响公共秩序或道德情感。
公共场所面向不特定人群,无需特定身份即可进入或使用;功能涉及社会公共活动,如交通、娱乐、消费等;法律通常对其管理有特殊规定(如安全、秩序),如街道、广场、车站、商场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列举的7类28种公共场所,以及刑法中例举的公共场所,《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例举的公共场所等,均符合上述特征。
这是最贴近我们生活常识的公共场所的定义,也符合汉语中公共场所的含义。
这里有一个例外:《关于办理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将“学生集体宿舍”新增纳入了“公共场所”范畴,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仅适用该类案件,不具通用性。
8 结语
公共场所缺少一个正式的术语定义;
卫生标准明确了7类28种公共场所,但未涵盖全部公共场所;
汉语中,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也就是公众可以去的地方或者对公众开放的地方;
公众指社会上大多数的人,或者指不特定人群、不限定身份的人群;
在司法实践中,公共场所是指供不特定人群聚集、通行或进行社会活动的场所,具有开放性、共享性和非排他性。公共场所的核心特征是公共性、开放性和社会属性;
司法实践对公共场所的解释最贴近我们的生活常识,也符合汉语语义。
共用场所、公用场所、公共区域、公共空间、公共楼梯,公共卫生间、公共走道等,不等同于公共场所。同样,公共建筑亦不等同于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缺少一个正式的术语定义;
卫生标准明确了7类28种公共场所,但未涵盖全部公共场所;
汉语中,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也就是公众可以去的地方或者对公众开放的地方;
公众指社会上大多数的人,或者指不特定人群、不限定身份的人群;
在司法实践中,公共场所是指供不特定人群聚集、通行或进行社会活动的场所,具有开放性、共享性和非排他性。公共场所的核心特征是公共性、开放性和社会属性;
司法实践对公共场所的解释最贴近我们的生活常识,也符合汉语语义。
共用场所、公用场所、公共区域、公共空间、公共楼梯,公共卫生间、公共走道等,不等同于公共场所。同样,公共建筑亦不等同于公共场所。
笔者观点:公共场所卫生间的特殊要求更多出于卫生目的,沿用卫生标准的分类相对合理。但无论是依据卫生标准、汉语语义,还是司法实践,厂房、办公楼、宿舍内部的公共卫生间都不应归为公共场所。室内公共场所首先应是公共建筑,从这点出发,也可将直接把厂房和宿舍排除在外。
您认为厂房、办公楼、宿舍内部的公共卫生间属于公共场所吗?返回搜狐,查看更多